275元一箱的茅臺酒,會是真的嗎?消費者網購了一百箱“茅臺內供酒”后,把銷售該酒的酒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貨并進行十倍賠償。酒業公司不干了,質疑大量購酒不是普通消費者正常消費行為,認為原告知假買假,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條款。
近日,衡陽中院二審宣判該案,法院判決酒業公司退款,并賠償27.5萬元。
網購一百箱“茅臺內供酒”后索賠!
2020年8月6日,王強在某平臺網絡店鋪“某糧酒業有限公司”買了100箱“貴州茅臺內供酒醬香53°”,打完折后275元/箱,總計花費了2.75萬元。
不久后,王強收到了這批酒,酒的外包裝顯示為“茅臺內供酒、職工專用酒、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酒后,王強送了一些給朋友,朋友紛紛表示酒是假的,“跟以前喝過的茅臺酒相差甚遠,外包裝粗糙,連基本的產品條形碼都沒有。”
王強隨即向貴州仁懷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得到的回復是:“經我局核查,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過茅臺內供酒,也從未委托、授權第三方生產、銷售茅臺內供酒。”
認為酒業公司的經營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強把酒業公司起訴到衡陽市雁峰區法院,要求退貨并“十倍賠償”,即退還2.75萬元貨款,賠償27.5萬元。
對此,酒業公司稱,是他人騙取了公司的營業執照開的網店,請求追加實際經營者為被告。王強一次性買100件酒,有知假買假嫌疑,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條款。“眾所周知,茅臺酒是最高端的白酒,價格每瓶都在千元以上,360元買一箱茅臺酒,是不可能有的事情。”酒業公司辯稱。
法院:退款,且消費者獲賠27.5萬元!
衡陽市雁峰區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酒業公司稱,是他人騙取了該公司營業執照等開網店,但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可以向經營者或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并且王強明確表示不追加被告,因此法院不準許追加。
涉案“茅臺內供酒”已經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為假冒產品,該“茅臺內供酒”的實際生產廠家、適用的執行標準、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均無法查證。酒業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銷售的產品符合質量標準,因此應當認定涉案的“茅臺內供酒”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王強的主張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酒業公司退還2.75萬元貨款,同時賠償27.5萬元。酒業公司不服,上訴到衡陽中院。
終審:“十倍賠償”不因消費者購買目的有差別!
衡陽中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該項規定來看,“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該條規定也未排除職業打假人對權利的主張。該條規定對于打擊不良商家,維護市場秩序,尤其是對于事關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且《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也不因消費者購買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別。酒業公司以王強知假買假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于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案涉“茅臺內供酒”已被確認為假冒產品,酒業公司在二審補充提供的證據仍無法證明案涉“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茅臺內供酒”符合質量標準。因此,王強要求酒業公司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請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據此,衡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